和谐社会的灵魂和基石:民主的生活方式
作者:尹晓华
生活方式一般指人们的消费活动的习惯形态,包括衣食住行和休闲娱乐等。它与生产方式相对而称,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但是是属于较上层的部分。从个体形态看,人们的生活方式体现了主体的经济状况并贯穿了主体的观念意志,从而能被分成不同的类型。曾经非常流行的分类是无产阶级的和资产阶级的。今天提出另一类分类:民主的和专制的。
民主的含义甚广。提到民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一种理论体系。根据此一理论,人民主权的思想得以确立,追求民主的运动也相应兴起。其次,人们想到的是可能是一种政治制度,作为民主思想和民主运动的果实,一种以议会普选制和现代政党制度为基本特征的国家政治体制。然而民主还有一重基本含义长期以来被中国人忽视了,那就是作为民主的思想观念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必然结果的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现代民主环境中自然的生活方式。
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是指一种约束主体行为的观念体系,它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方式,贯穿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严格地说,在工作日的八小时之内,人们的行为方式由所属的组织的规章规定,不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或者是企业、事业单位。也谈不上什么民主。作为国家机关,处理某些问题要遵从民主原则,但总体说来,尤其是谈到行政部门时,那是一个层级结构,个人自由比较小。相反,八小时之外的日常生活则可以充分展现一个人的价值观和精神风貌。民主的生活方式得以体现。
不管民主的含义如何宽泛,它的对立面始终是专制,包括专制的思想、专制的制度和专制的生活方式。在中国,民主思潮已经传播了一百多年了,而民主制度仍然是“稀缺品”,尽管它的“供给”还是在增加的,但增长得过慢。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它本来是民主制度的必然结果,不需特别强调,可是中国的民主制度极不完善,民主的生活方式也就不能自然长成。
那么,民主的生活方式对民主社会中的不同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呢?虽然说在民主社会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地位高低,但民主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中不同位置的人来说含义显然不同。对领导人来说,民主的生活方式意味着他须牢记:他手中的公共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只是让他为公众服务的;即使他身为党的干部,是党委任命的,而不是人大任命的,也是如此,因为他承受了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信任;他仅是群体中平等的一员,没有任何特权,没有高于他人的优越之处,不会歧视、藐视或者怜悯他人;对他人没有政治、经济上的生杀大权,不能打击报复;他只能按章办事,兢兢业业,有时甚至如履薄冰;社会对他的道德要求也较高。他的一言一行都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稍有不慎,将在舆论和公众面前身败名裂。对领导人来说,民主意味着他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他只能作一个公仆。由于中国社会长期的专制传统,各级领导人中的相当多数并没有形成民主的生活方式,没有公仆意识,只有权力等级意识。缺少了公仆意识和公仆行为,想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南辕北辙。
对普通民众来说,民主意味着关注、参与公共生活(政治的、经济社会的、文化的等)的权利。首先要从制度上切实保护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兴趣,不使这些可贵的兴趣受到压制,甚至遭受打击。公众参与是民主建设的必要条件。缺少公众参与,民主、法治都将是空中楼阁。也只有从制度上切实保护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扭转“遇事躲着走”的委琐的精神风貌。当我们为在突发事件现场围观而不采取积极行动的“沉默的大多数”而痛心疾首时,我们是否想过在现行体制下,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已经备遭蹂躏、摧残,或者从前辈、他人处习得“自保”。只有从微观体制上保护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社会风气,刷新全民族的精神风貌。
其次是公共生活的知情权。除了真正的“国家秘密”外,其他一切有关权力行使的信息都要向公民开放,一切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有义务答复任何一位公民的询问。政务信息不是当政者可以拥为已有,进而谋取私利、愚弄公众的工具。
民主还意味着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并不是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欲望,但宪法保障了每一个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包括对公共事务的建议权和批评权。保护批评权是头等大事。一方面要严惩打击报复者,确保批评者不被打击报复;另一方面要严惩各级说谎者,令其政治上破产。实际情况是,公开了的批评也是“稀缺品”,因而在公共话语体系中批评性的真话难觅。没有批评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保护批评者,公开批评意见是改善社会生态、提升社会形象的急务。这也是公众参与的意旨所在。
民主还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明确赋予或虽没有明确赋予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在这里,民主包含了自由的含义。民主对普通民众的意义即在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上是民主这种生活方式的基本含义。然而它还有对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更重要的含义很少被提及,那就是“妥协意识”即冲突协调意识。在民主社会里,每一个人地位平等,权利相当,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当他的权利行使超出必要的界限,影响到他人的权利行使时,就会有冲突发生。这时需要冲突双方自我克制,各自退让,达成妥协方案。在这里,民主的含义是双方共存共荣,而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这种妥协意识是一个民主社会的成员所必须具备的。相反,在专制社会里,主旋律是有权势者对臣民的压制和被压制者的反抗,二者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在上个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长达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大陆民众的意识被极端的政治哲学所左右,视妥协为洪水猛兽。更易走极端,这也是21世纪的中国社会所继承的观念上的负遗产之一。
遵守规则是民主的生活方式的最低要求。法律法规和内化到社会成员个体中的规则意识是民主的生活方式的重要部分。在民主社会中,当公平、公正的规则被制定以后,自觉遵守这些规则(必要时付出代价),共同维护这些规则不被他人藐视、践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行为准则。相反,在专制社会里,在崇尚特权的观念下,人们以被滥用的公共权力为后盾,以遵守规则为耻,以超越、践踏规则为荣,一有机会便身体力行,谋取不法利益,并居高临下、毫无廉耻地要求他人遵守规则。这与和谐社会是水火不相容的。
有了民主的制度(主要是对权力的监督),民主的生活方式当能生成;可是在民主的制度完善之前,我们不妨大力鼓吹民主的生活方式,将严重影响社会进步的“官本位”、特权意识、“权力不受制约”等与专制政体相联系的落后观念与习俗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如能做到这一点,中华民族幸甚!
很好的文章,民主制度和民主的生活方式是相辅相成的。但是在民主制度尚不健全、发展有待时日的时候,构建一种民主的生活方式也必将对民主制度建立有正面的影响。在生活中逐步建立协商节制、讨论机制、博弈机制,学会就各种议题进行讨论、协商和妥协,的确可以在生活中各个层面形塑一种民主生活方式和民主精神。除了政治制度民主以外,协商民主应该成为一种更加重要的生活中的民主制度,希望它能逐步内化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意识观念中。
我曾提过“共识型民主”制度,这是相对于“竞争型民主”而言,并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协商民主是共识型民主的重要内容。
读了尹先生的文章很有同感,文革十年的斗争哲学的确是中国深化民主制度和建立民主生活方式的一种负面遗产。这需要我们很多年的持续努力才能慢慢消除其不良影响。
非常赞同作者这样的观点:“只有从微观体制上保护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社会风气,刷新全民族的精神风貌。”
写得好。
不错,拜读了。
看中央一台《贞观长歌》,看一代英豪李世民儿子们的残酷争斗,也逃不出专制制度束缚,叹息。
民主再坏,却是人类到目前发现的最人性的制度。
寫了很多, 但是沒有寫到核心, 這是中國式的標準作文.
民主的要點及精神就是"實行". 要去做才有用, 做了才知道問題出在那里.
中國不缺思想家,從網上及各大學者的中國厥起文章, 真可謂多如牛毛; 中國 缺的是實行者, 革命家!
人民應該用行動選擇自己的政府!
因事耽误,有一段时间没来这里了。
非常赞同Alex的意见,中国缺少的是实行者。实际上我的确准备一、两年后到基层去推动民主,推动改革,尽自己微薄的力量。
有两点不同意Alex:一是“革命家”的问题。近三十年来大陆的社会变革首先应当被称为“改革”而不是革命。尽管就这场变革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可以称得上是一场革命,甚至是一场真正的革命,但我们区别改革和革命,主要是从变革的形式是和平的还是暴力的、其进程是和缓的还是急剧的等角度去考察。因此我可以说,99.99%的大陆民众不会同意你的观点“中国缺的是革命家!”
第二点不同意Alex的是,你提到“中国式的标准作文”,意思是空洞无物,“没有写到核心”。我理解你提到的“核心”就是指如何去做。你没有注意到我这篇文章本来就是务虚的,谈的是“民主的生活方式”。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是其中每一个个体的生活方式的集中体现。怎么改变?我除了自己实践“民主的生活方式”外,无法强迫他人改变生活方式,你也做不到。
我曾讨论过如何在中国大陆推进民主。我的药方是:落实县级人大的监督功能。对这个话题,你可能比较生疏。如果你有兴趣,请看拙文《落实县级人大的监督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本页面内就有链接。欢迎你进一步讨论。